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條文規定可知,追加起訴限於在第1審辯論終結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87號被告何嘉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何嘉偉於民國10
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已由本院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3年3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一節,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而檢察官遲至於103年3月12日始行追加起訴,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3月12日新北檢龍聖103毒偵1062字第8504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1枚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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