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潘玥竹 律師

韓念庭 律師

被上訴人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紹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 律師

陳文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

法官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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