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潘玥竹 律師
韓念庭 律師
被上訴人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紹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 律師
陳文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
法官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