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1號聲請人 王尚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李健傑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又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並無記載一定之金額,其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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