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兆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僅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查為南山人壽與中國信託人壽(其餘遠雄人壽、康健人壽與元大人壽均查無保單解約金),惟上開保單均於民國103年11月間變更要保人為債務人配偶 汪克強 ,此部分保單解約金共計高達403,019元,然債務人經本院通知後,已將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繳納入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