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明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緝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明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7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不能安全駕駛│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21日凌晨4時│103年04月19日上午10│103年01月24日晚上8時│││36分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嘉義地檢102年度偵│署103年度速偵字第709│署103年度偵字第913號│││字第6361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752│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4月30日│103年05月23日│103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752│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4月30日│103年06月23日│103年07月31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229│署103年度執字第2751│署103年度執字第3173│││號(103年度執緝字第│號(103年度執緝字第│號(編號3至5有期徒刑│││560號執行中)│561號執行中)│徒刑1年103年度執緝字│││││第562號執行中)│└────────┴──────────┴──────────┴──────────┘┌────────┬──────────┬──────────┬──────────┐│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1月26日上午7時│103年01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913號│署103年度偵字第91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31日│103年07月31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3173│署103年度執字第3173││││號(編號3至5有期徒刑│號(編號3至5有期徒刑││││徒刑1年103年度執緝字│徒刑1年103年度執緝字││││第562號執行中)│第562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