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19號聲請人 鄭景鴻 相對人 陳佳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10月2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8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7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瑞隆│三│342││3,425│100000分之700│├─┼───┼────┼────┼────┼────────┼─┼──────┼───────┤│2│高雄│前鎮│瑞隆│三│377││226│100000分之7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463│瑞隆段三小段34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9.86│陽台:8.69│全部││││││014層樓房│二層:64.82││││││├───────────────┤│騎樓:17.10│││││││武慶一路162號││合計:131.78│││││││││││││├─┴──┴───────────────┴──────┴───────┴─────┴──┴─┤│備註:共有部分:瑞隆段三小段00000-000建號11,0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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