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呂爽 法定代理人 吳婉蓉 被告 廖玉釵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號4樓之1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依原告民國111年8月5日陳報狀所載,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71,256元,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71,256元。綜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0,056元【計算式:478,800元+571,256元=1,050,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