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自辦市地重劃會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號確認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32,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