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朝龍 代理人 楊政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於調解不成立後20日內聲請更生,所以仍應徵收聲請費)。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16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1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6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6人×10份=8,160元)。
三、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000年0月間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內容、及工作薪資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五、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000年0月間至今,收入除薪資外,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1萬9,200元云云。依此:
㈠請說明:受扶養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津貼、補助、
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