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 姚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榮午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63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03.89㎡×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原告權利範圍67/540=1,076,6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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