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 陳中庸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被告 陳中仁 訴訟代理人 陳佳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7,366元(計算式:252.10平方公尺X34,936元=8,807,366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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