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08號

原告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章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告 馬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0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1份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