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債權人 莊義庠 代理人 莊品妍 債務人 王姿翔 債務人 洪柏葳
一、債務人王姿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姿翔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柏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