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忠憲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住彰化市○被告丁○○住彰化縣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忠憲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8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整。期間自94年11月30日至97年11月30日,年息依以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91%加碼年息0%浮動計算,並同意隨基準利率調整,現利息已調整至2.68%。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加倍計付,經簽立借款契約乙份交原告收執。
㈡被告忠憲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
等連帶保證人,另於95年0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期間自95年02月20日至98年02月20日,年息依以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91%加碼年息0%浮動計算,並同意隨基準利率調整,現利息已調整至2.68%,餘條件同前。
㈢惟被告忠憲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僅分
別繳納至97年07月29日及97年07月19日,依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約定,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目前合計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6,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二件、授信約定書三件、契據變更約定書一紙、客戶信用查詢表一件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四紙等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抗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系爭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
┌─┬──────┬───────────┬────────┐│項│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目│(新台幣)│期間│年利率│期間│├─┼──────┼───────┼───┼────────┤│││││自97年08月31日至││││自97年07月30日││清償日止逾期在六││⒈│1,095,503元││2.68%│個月以內按左開利││││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自97年08月21日至││││自97年07月20日││清償日止逾期在六│││││2.68%│個月以內按左開利││⒉│1,410,930元│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2,506,433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