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4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436號原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王寶玲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翰威 律師被告交通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宏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院臺訴字第09500925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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