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莊儒銘 被告 徐浩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