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宗叡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被告出生日期「民國73年1月25日」均應更正為「民國79年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被告出生日期「民國73年
1月25日」均屬誤繕,均應更正為「民國79年1月2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朱鴻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