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愫純 即 鍾淑華 、 鍾素珠 即 林鍾嫌 、 曾德明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996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