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 王仁志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銓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4,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