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泰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祥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捌萬伍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762,093元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025%暨自113年3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5,123,216元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72%暨自113年4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