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債權人 董昊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稚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稚喬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張稚喬所有。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張稚喬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並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依Line對話紀錄有分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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