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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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9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智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CK牌黑色背包壹只(內含行動電源壹顆、電線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行「凃 和億 所有」補充為「 凃和億 管領使用」,及關於「包包」之記載均更正為「CK牌黑色背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智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簡字第2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4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謀生能力,竟不思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且前已有多次竊盜經科刑紀錄(上揭已列為累犯加重事由之竊盜案件,不再重複評價),竟仍不知悔改,猶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凃和億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且迄未賠償告訴人以填補損害或取得告訴人諒解,實有不該。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徒手開啟機車置物箱之行竊手段和所竊取物品價值,及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CK牌黑色背包1只(內含行動電源1個、電線2條),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鑰匙1串,因卷內無證據釋明其具有特殊財產價值,應認在客觀上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644號被告鄭智文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
樓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文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凌晨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見凃和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有包包1只(內含行動電源1顆、電線2條、鑰匙1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凃和億所有之包包1只,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凃和億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凃和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智文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凃和億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翻拍畫面19張及照片
3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檢察官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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