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87號

原告 蕭建興

被告 潘春霞

訴訟代理人 王景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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