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債權人 林伯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蓉 、 吳承鴻 、 吳嘉烜 、 黃莊銀滿 、吳承遠、吳嘉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黃柏蓉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債權人 林伯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蓉 、 吳承鴻 、 吳嘉烜 、 黃莊銀滿 、吳承遠、吳嘉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黃柏蓉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