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瓊瑛
蔡靜斐許惠珍郭武雄黃榆榛(原名: 黃美珠沈鳳紅 孫素梅 高明山吳美珠 葉順源 黃鳳淑 柯雲祥 周麗華 彭秀雲 陳東立 潘億荻 林建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所載被告姓名「黃美珠」,應更正為「黃榆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黃美珠」,惟被告案發時(民國104年3月間某日起至105年
1月2日止)其姓名確為「黃美珠」,但其於本院判決前之
106年7月12日改名為「黃榆榛」,此有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故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記載「黃美珠」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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