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354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債務人A01即A06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A02即A06之繼承人債務人A03即A06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A07(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債務人A04即A06之繼承人
A05(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A01、A02、A03、A04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A05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⑵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肆仟參佰元,及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A01、A02、A03、A04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零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A01、A02、A03、A04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A05負清償責任。㈢債務人A01、A02、A03、A04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A05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