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宗仁 被告 林介元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洪毓良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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