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世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登陸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