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12號
上訴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