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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