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4日以95年度催字第710號裁定,准予對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登報證明1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前開裁定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2│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