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銘權 被告 詹美娟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6年家訴字第5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