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亭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非相對人黃亭安,故請具狀陳報相對人黃亭安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