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鄭秀綾 被告 林峰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紀錄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