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相對人丙○○

相對人丁○○

相對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丙○○、丁○○、戊○○應各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2號裁定,准對聲請人即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而聲請人請求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5號判決諭知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應繼分比例負擔,全案確定。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175,562元,又聲請人起訴時主張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5,112元【計算式:10,175,562元X1/5=2,035,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合計52,990元。是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2,990元,依前開判決意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劉文鳳          

附表: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分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甲○○

1/5

   10,598

乙○○

1/5

   10,598

丙○○

1/5

   10,598

丁○○

1/5

   10,598

戊○○

1/5

   10,598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