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柯思妤
附表:
┌─┬─────┬────┬──────────┐
│編│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號│(新臺幣)│││
├─┼─────┼────┼──────────┤
│1│21,637元│14.98%│自民國105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2│19,428元│15%││
├─┼─────┼────┤│
│3│10,000元│14.90%││
├─┼─────┼────┤│
│4│6,500元│14.83%││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