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承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承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約定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及帳戶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承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承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約定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及帳戶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