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12號原告 蘇恩曼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被告 張金素
賈翔傑 陳子俊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告 張牡丹 上列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複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被告 黎桂連 (原名: 黎貴蓮 )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羅志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澄玄 住臺中市○區○○街○○號 吳雯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
居彰化縣○○市○○路○○○巷○○號之1 陳淑燕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張智淮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被告 林洛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
51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鄭幸福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劉增治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 劉育瑄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
號10樓上列被告劉增治、劉育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被告 梁仕欣 住新竹市○區○○○路○○○號13樓上列被告吳雯婷、梁仕欣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被告吳雯婷、梁仕欣之共同複代理人
謝旻樺 住臺中市○區○○街○○號被告 吳寶炤 住嘉義縣溪口鄉南靖厝6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6樓 邱建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 黃素虹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上列被告邱建嘉、黃素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被告蘇曼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字第七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十四號、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三十九號、一○六年度金訴字第一號被告張金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814、21506、24121號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0719、23620、25191、28840號暨105年度偵字第414、905、907、908、909、3813、29627、16495、18918、33436、35366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50、3151、3152、3153、3154、3155追加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64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