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證明文件,包括:⑴財產目錄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⑵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⑶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⑷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⒌如有受扶養人,請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年、97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⒍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生病)。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⒓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終身大事禮儀有限公司及威力超市有限公
司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並提出終身大事禮儀公司已解散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