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 關志雄 債務人 郭泰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偉民┌─────────────────────────────────────────┐│本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郭泰慶│104年9月1日│500萬元│104年9月1日│TH731613││├─┼─────┼──────┼─────┼────────┼─────┼─────┤│2│郭泰慶│105年1月1日│100萬元│105年1月1日│TH731601││├─┼─────┼──────┼─────┼────────┼─────┼─────┤│3│郭泰慶│105年2月1日│100萬元│105年2月1日│TH731602││├─┼─────┼──────┼─────┼────────┼─────┼─────┤│4│郭泰慶│105年3月1日│100萬元│105年3月1日│TH731603││├─┼─────┼──────┼─────┼────────┼─────┼─────┤│5│郭泰慶│105年4月1日│100萬元│105年4月1日│TH731604││├─┼─────┼──────┼─────┼────────┼─────┼─────┤│6│郭泰慶│105年5月1日│100萬元│105年5月1日│TH73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