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林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8年08月0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747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