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22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4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3年4月19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4月10日」之記載,應係「民國53年4月19日」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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