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聲請人所
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其他一切債務(包括保證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3月23日起至125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0年3月26日邀同第三人 郭燈濱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900,000元,另相對人乙○○於9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②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3月26日②110年3月1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9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09,9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807│建│561.00│20000分之857│└──┴───┴────┴────┴──┴─┴────┴──────┘┌─────────────────────────────────────┐│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8│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6層樓房│70│70│平│鋼筋│5.│平│全部│││54│善十二街6巷1│區竹篙厝│鋼筋混凝│.8│.8│方│混凝│88│方││││0│5弄10號3樓之│段2807地│土造│5│5│公│土造││公│││││1│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8554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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