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74號聲請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非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佩宜 律師(即 傅聰箕 之遺產管理人)、 楊雅馨 律師(即 翁仁彥 之遺產管理人)、 翁仁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應詳載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傅聰箕、翁仁彥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翁仁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翁仁厚催告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