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祭祀公業垂遠堂特別代理人 林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明 即正元蔘藥行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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