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水得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水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水得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2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8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663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3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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