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淑惠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林淑惠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誤繕,均應予更正為「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