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39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告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美如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39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告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