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移轉三分之一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王○萍(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王○涵(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0,10
3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1萬0,1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4萬7,455││元(計算式:27,100元×4448.61平方公尺×62/10000=747,││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同段202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6萬7,700元││3.房地及土地合計:74萬7,455元+46萬7,700元=121萬5,15││5元。││4.原告就訴訟標的之利益:121萬5,155元×1/3×2=81萬0,││103(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