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原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告 陳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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